山西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19日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1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同时还要坚持树立重视基层、重视实践的导向,进一步将选人用人视野向基层倾斜、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激励乡镇干部热爱基层、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政治素质考察考核,符合将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适应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需要,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扎实、精干高效、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
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拨任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
导成员及其他乡科级领导于部。
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
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应当在乡科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乡镇领导工作经历或三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提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应当任一级科员或相当层次职级三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担任乡镇党委主要领导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担任乡镇党委委员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照知识结构科学组合、年龄结构梯次搭配、专业经历整体配套、性格气质互补相融的要求,全面提高乡镇领
导班子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整体功能和合力。
乡镇领导班子要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年龄结构,班子中35岁左右的干部,总体上按照班子成员总数六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左右的比例统筹把握。保留一部分经验丰富、工作得力的50岁以上干部。班子中具有两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换届时,班子中要配备30岁以下的年轻干部;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进乡镇领导班子,担任乡镇党政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第七条 选优配强乡镇党政正职。应当统筹考虑正职人选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因素,注重选拔懂“三农”、会抓“三
农”,政治素质过硬、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担任乡镇党政正职。乡镇党政正职纳入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乡镇党委书记应当具备相应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处理农村复杂问题的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带头实干、敢抓敢管。乡镇长能够主动适应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熟悉现代农业、脱贫攻坚、村镇规划、环境治理、产业发展、文化
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并事先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九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优化和改善乡镇干部队伍结构。注重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帮扶工作人员等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常态化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交流回避、免职降职辞职和纪律监督等有关要求执行,同时还要结合乡镇实际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由组织部门进行动议分析,提出初步建议,向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进行有关方面的核查。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人选一般根据动议情况在意向人选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其中乡镇党政正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区)党委全会上推荐。
(一)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乡镇纪委(监察室)领导成员、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干部;乡镇党委政府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和上级单位派驻乡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增加知情度、关联度较高的人员参加。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应当根据谈话调研情況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情况差额提出。
(二)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在乡镇组织的民主推荐,参照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执行,可以适当调整;在其他部门组织的民主推荐,谈话调研推荐由单位或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況,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换届时,对拟新进乡镇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
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的,通过适
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公示或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反映问题渠道及方式。
(二)考察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在乡镇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乡镇纪委(监察室)领导成员、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干部;考察对象联系的村“两委”主干;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对象在其他单位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工作范围的有关人员;也可根据情况进一步听取考察对象分管县(市、区)领导的意见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所在党支部的意见;其他有关人员。对在现岗位工作不满2年的,要进行延伸考察。
(三)拟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巡察、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意见。考察对象为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市、区)纪委监委提出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其他考察对象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就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四)考察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要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具体程序为: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县(市、区)委组织部部务会会议研究、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事先征求县(市、区)委统战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
本县(市、区)产生的乡镇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市、区)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县(市、区)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县(市、区)党委委员的意见。
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选任制(含届中提任乡镇党委委员)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非选任制的乡镇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乡镇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推荐。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乡镇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前,如果乡镇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乡镇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乡镇党委可以建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乡镇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同一乡镇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乡镇党政正职任期不满三年进行调整的,要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在保持乡镇干部队伍总体稳定的同时,统筹推动乡镇之间、乡镇与部门之间、乡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干部的有序交流。
第十七条 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担任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室)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乡镇任职。
第十八条 优先选拔具有乡镇党政正职任职经历的干部担任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优秀的可直接选拔担任县级党政正职。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经济发达镇党政正职,可在职数规定范围内提拔为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并继续兼任现有职务。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乡镇党政正职任职经历的比例保持在50%以上。有针对性地选拔乡镇党政正职担任设区市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县(市、区)委可以统筹使用二级调研员职数,优先向优秀的乡镇党政正职倾斜。年度考核中,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乡镇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可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优秀村“两委”主干、大学生村官和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经选举当选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进行选任制公务员登记。当选的第一个任期内一般不调离乡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可以交流到其他乡镇的选任制岗位任职。上述“三类人员”在乡镇选任制岗位任职累计满五年或任满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转任到委任制公务员岗位工作,并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二十条 落实合理容错工作责任制,鼓励支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关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身心健康,积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健康体检等制度。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年内要至少与乡镇党政正职进行一次谈心谈话,乡镇党委书记一年内要至少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在乡镇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或者生活有困难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妥善安排交流回县(市、区)直单位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十不准”的
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一报告两评议”“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
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